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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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務)局,廣德、宿松縣水利(水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適應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需要,水利部組織制訂了《水利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辦水總〔2016〕132號,以下簡稱《調整辦法》),各有關單位按照水利部水總〔2014〕429號文發布的《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總〔2003〕67號文發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在編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概(估)算投資時,請遵照《調整辦法》規定執行。 按照我廳皖水建〔2008〕139號文發布的《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和水利部水總〔2003〕67號文發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編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概(估)算投資時,計價依據作如下調整,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一、工程部分 (一)費用構成 1.建筑及安裝工程費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企業利潤和稅金組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金指增值稅銷項稅額,間接費增加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計入企業管理費。 2.按“價稅分離”的計價規則計算建筑及安裝工程費,即直接工程費(含直接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間接費、企業利潤均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以此為基礎計算增值稅稅金。 3.水利工程設備費、獨立費用的計價規則和費用標準暫不調整。 (二)編制方法與計算標準 1.基礎單價編制 (1)人工預算單價 人工預算單價按照我廳《關于調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的通知》(皖水建〔2014〕59號文)計算。 (2)材料預算價格 材料原價、包裝費、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采購及保管費等分別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其中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3.3%,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3)施工用電、風、水價格 1)施工用電價格 電網供電價格中的基本電價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柴油發電機供電價格中的柴油發電機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2)施工用風、用水價格 施工用水、用風價格中的機械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4)施工機械使用費 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5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11調整系數,安裝拆卸費不變。 掘進機及其他由建設單位采購、設備費單獨列項的施工機械,臺時費中不計折舊費,設備費除以1.17調整系數。 (5)砂石料單價 自采砂石料單價根據料源情況、開采條件和工藝流程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并計取間接費、企業利潤及稅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稅金的單價參與工程費用計算。 外購砂石料價格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基價70元/m3不變。 自行開采或采購的砂石料預算價格超過70元/m3的差價部分,計取稅金后進入工程單價。 (6)混凝土(砂漿)材料單價 混凝土(砂漿)材料單價按混凝土(砂漿)配合比中各項材料的數量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價格進行計算。 商品混凝土單價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 (7)未計價裝置性材料價格 建筑及安裝工程未計價裝置性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 2.其他直接費 計算標準不變。 3.間接費 費率按附件1標準進行調整。 4.企業利潤 計算標準不變。 5.稅金 按增值稅稅率11%計算。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細部結構指標暫不做調整。 建筑工程定額、安裝工程定額中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費、其他機械費費率不做調整。 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安裝工程定額,其人工費費率不變,材料費費率除以1.03調整系數,機械使用費費率除以1.10調整系數,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7調整系數。計算基數不變,仍為含增值稅的設備費。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執行水利部水總〔2003〕67號文規定,并按《調整辦法》規定進行調整。 (二)人工預算單價按照我廳《關于調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的通知》(皖水建〔2014〕59號文)中的初級工標準執行。 (三)其他編制方法和計算標準均按《調整辦法》規定進行調整。 特此通知。 附件:1.間接費費率表 2.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間接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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